【公告】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臺教政(一)字第1134300205號
主旨: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請查照。
說明:
一、相關文號:本部108年3月27日臺教政(一)字第1080043760號函、108年11月18日同字第1080167068號函、111年2月23日同字第1110017174號函、111年2月23日同字第1110017174A號函。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
三、按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指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使符合資格之不特定對象得以提出申請之補助。」本項例外允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要件,除須有補助法令依據外,並須於辦理補助前將相關資訊充分公開,亦即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個案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如機關團體僅於網站公告補助法令規定,未於開始受理補助前將相關資訊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充分公開,即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自行提出申請,尚難謂與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要件相符。
四、為積極落實本法第14條規定,除重申有關規定外,請利用適當方式,運用本部政風處網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專區宣導資料,向辦理採購、交易或補助業務同仁、投標廠商及申請補助對象進行宣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臺教政(一)字第1134300205號
主旨: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請查照。
說明:
一、相關文號:本部108年3月27日臺教政(一)字第1080043760號函、108年11月18日同字第1080167068號函、111年2月23日同字第1110017174號函、111年2月23日同字第1110017174A號函。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
三、按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指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使符合資格之不特定對象得以提出申請之補助。」本項例外允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要件,除須有補助法令依據外,並須於辦理補助前將相關資訊充分公開,亦即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個案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如機關團體僅於網站公告補助法令規定,未於開始受理補助前將相關資訊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充分公開,即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自行提出申請,尚難謂與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要件相符。
四、為積極落實本法第14條規定,除重申有關規定外,請利用適當方式,運用本部政風處網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專區宣導資料,向辦理採購、交易或補助業務同仁、投標廠商及申請補助對象進行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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